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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发布时间: 2024-01-03


(八)政府采购中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政府采购主要是鼓励生产厂家公平竞争,进而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采购文件中不存在指定品牌的说法。对于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指定单品牌或多品牌并按单位内控制度实施,采购方式一般为网上竞价、比价、议价、直接下单等,竞争范围往往限于经销商、零售商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资料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更新时间:[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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